隨著近年來技術革新的進展及加速,對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來講,申請后早期開始實施的越來越多,再加上產品的生命周期日趨短縮,對于這樣的技術早期給予權利保護的要求也變得日益顯著。
為適應早期給予權利保護的要求,不進行新規(guī)性(相當于中國專利法的
新穎性)、進步性(相當于中國專利法的
創(chuàng)造性)等的實質審查、采用只要滿足登記所必要的一定條件(稱為基礎條件)就可以授予權利的早期登記制度。(1994年1月1日起施行)。
(1)出愿(申請)
專利申請可以不必有附圖,但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必須有附圖。
申請時必須向特許廳提交法令規(guī)定的文件。
申請時須繳納從第一年到第三年的登記費。
(2)審查
實用新型的審查不存在相同于專利申請一樣的審查請求制度。
不需經過實質審查(新規(guī)性、進步性等),加上以前的方式審查,還審查以下列舉的基礎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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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物品的形狀、構造或組合相關的技術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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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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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足權利要求的記載樣式及申請的單一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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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書或附圖中記載了必要的事項,且記載內容沒有明顯的不明確之處
如果方式上的條件或者基礎條件未滿足,將會被命令進行補正。對于補正沒有答復時申請手續(xù)將被駁回。
(3)設定登錄(登記)
滿足方式上的條件及基礎條件的申請,不需經過實質審查就可以進行實用新型專利的登記。但是諸如以上所述,第一年到第三年的登記費必須在申請的同時繳納。
(4)公報的發(fā)行(出版專利公報)
實用新型專利登記后,其技術方案內容將登載在公報上,首次公開。
(5)技術評價書的請求(實用新型檢索報告)
實用新型檢索報告,是對登記的實用新型的權利有效性進行客觀判斷的材料,也是審查官調查現有技術文獻所作成的資料。申請以后任何人都可隨時對此進行請求。
由于實用新型專利權是不需經過實質審查就可登記的權利,所以申請時對現有技術進行充分的調查,根據調查結果來決定是否進行申請是非常重要的。